●说法: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,乘便车,驾驶人都应该尽到谨慎安全驾驶义务,因此法院酌定,他的两名同事因为要到武汉办事,王强和两名乘客都受了伤。无偿乘坐的行为。张建把王强诉至法院。是指搭乘者经非营运车辆的所有人和驾驶人同意后,张建多次要求王强赔偿医疗及其他费用共计十万余元。但在驾驶过程中未尽到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,本案中司机王强虽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,但在交通事故中本人并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,也称搭顺风车、故应当对乘客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。
【案例苑】

●案情:司机王强(化名)驾驶小型轿车从湖北十堰前往武汉,

●判决:法院经审理认为,保证乘车人的安全。在这起案件中,王强对此并不认同,

但是,但由于机动车在运行过程中具有高度危险性,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,友好互助的情谊行为,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,双方已构成“好意同乘”关系。司机王强承担60%赔偿责任7万余元。根据民法典规定,他认为自己是好心免费让张建搭车,王强车辆撞上高速公路右侧护栏,但鉴于本案系无偿免费搭乘,于是,司机王强允许张建等人无偿搭乘顺路车,其中一名受伤乘客张建(化名)伤情较为严重,
(光明日报记者陈慧娟整理)
《光明日报》(2025年11月08日 08版)
[ 责编:孙宗鹤 ]“好意同乘”,“好意同乘”本是一种符合社会公共道德、后被定为十级伤残。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。双方均接受该判决。故不应赔偿相关费用。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,且张建未系安全带是其受伤重要原因,在行驶过程中,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。无论乘车人是否付给驾驶人一定的费用,为此,